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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甲兵的授还有专门的条律规定;国家供应军粮称为“禀”,或称“禀军中”,依爵秩
份以及在军队中的地位
下,禀给的数量也有等差。
籍隶于什伍的编
齐民是征兵的主要对象。
傅籍的
标准是六尺至六尺五寸以上,不足六尺者称为“小”,不得服兵役。
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超过规定。如秦代遇有“大役”,即大规模的战争,老者也不免役;汉代更有小至十二岁,老至七十以上被征兵的例
。
秦代至西汉前期的兵役制度以郡县普遍征兵制为主。秦统一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之下的
籍什伍制度,国家直接控制了以“
”为单位的“编
齐民”,
伍、什、里、乡、县逐级
理。
征兵制对征兵对象的
份有明确规定。
西汉后期,军功爵、武功爵制度皆由轻滥而败坏。
还有一
意见,认为这2年兵役统称为“正卒”。如遇战争需要,还须随时应征
伍,至56岁才能免役。
到东汉,征兵制便被募兵制取代了。征兵制对年龄有明确规定。男了达到服役年龄正式“傅籍”,着于名册,称为“傅”;停止服役的年龄称为“免老”,或称“老二秦代始傅的年龄是十五岁,免老的年龄有爵位者是五十六岁,无爵而为“士伍”者是六十岁。
在兵农合一制度下,应征士兵除国家供应的一
分
资以外,还有自带的
分。由国家供应的
分包括武
装备和军粮。秦汉时代武
由国家统一
理,士兵
伍后由国家统一发放,退役时上
国家。
免役特权
一般情况下国家“下调郡县转输粟菽刍蒿“,供应军队,但也时有“自费”军
的情况。
汉朝的兵役制度,曾有几次变更——据《汉书》记载,男
20岁傅籍,此后每年服劳役一月,称“更卒”。
秦代‘复除’特权主要限定于第五级爵位——大夫以上者,以及与之地位相当的各
上述各项规定仅适用平时,在战时尤其是遇“大役”或兵源不足的情况下,随时可能逾制征兵。
至东汉,爵秩制度徒
形式,对服兵役者
份的限制失去了任何实际意义。征兵制对服役者的
条件有明确规定。傅籍时
羸弱或有残疾者称为“罢耀”,只服劳役,不服兵役。
到武帝以后,对外战争频仍,征兵的主要对象一一个
小农纷纷破产,
籍制度也受到破坏,兵源不足,征兵制逐渐衰落。
郡县征兵制。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记的情况看,男
17岁“傅籍”,以后
据战争需要,随时可征集
伍,到60岁才能免役。
汉循秦制,略有损益。
秦代,一般情况下征兵对象严格限制在隶籍于“什伍”内的编
齐民,包括无爵的“士伍”、一级爵“公士”至四级爵“不更”不更仅免其“更卒”之役,不免其兵役。
23岁以后开始服兵役,役期一般为2年,一年在本郡、县服役,称为“正卒”,另一年到边郡戍守或到京师守卫,称为“戍卒”或“卫士”。
西汉军功赐爵制度趋于轻滥,自无爵的“士伍”至八级爵“公乘”通称“民爵”,都要服兵役。武帝时又设立“武功爵”,自七级爵“千夫”以下都要服兵役。
衣
的供应,除没有财产的
隶、刑徒箕由国家统一供应,称“禀衣”之外,应征士兵都要自带钱
。军队往往设有“军市”供上兵买卖
品。
份低于“士伍”的贱民和
隶没有正式服兵役的权力,即使使从军,也只能作“徒兵”;而
份
于“不跟”者,名籍不列什伍之内,享有免役的特权。
秦、汉还常谪发已科罪犯或徒隶等为兵,称为“谪戍”。
秦代兵役制度对仔
征兵的人数也有规定:《戍律》称:“同居母并行。”即每
中已傅男
不同时服兵役,至少须留一人在家中,以保证农业生产的
行。
汉初沿用秦制,景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55年改为20岁始傅,至迟在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以前又改为二十三岁四。汉代免老的年龄是五十六岁。这一规定一直沿用到东汉。